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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九十二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子公司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新材”)向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信化工”)提供对外担保,系基于华安新材的历史互保情况而做出的整体安排。本次担保事项为前期存续业务,不属于华安新材对宏信化工新增担保事项,公司已设定了分期付款的制约条件及相应的反担保措施,该等举措有助于公司对冲未来可能面临的担保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子公司本次对外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王德建 王娟 王新2021年 9月 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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