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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问询函》
的回复函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于 2021年 9 月 10日收到贵司发来的《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问询函》,经认真自查,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截至本函签署日,作为贵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人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可能对贵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上市公司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重大事项。
同时,在本次股票异常波动期间,本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特此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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