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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锌电: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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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锌电: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永恒forever 发表于 2021-9-11 00:00:00 浏览:  62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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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1-079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于2021年9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和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10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李尤立先生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886320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23395267股的 27.4067%。
2、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885976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23395267股的 27.3961%。
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344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23395267股的 0.0106%。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 关于《全资子公司拟投资新建富锌油菜三产融合发展项目》的议案
同意 8861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4%;反对 1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弃权 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349%;反对1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279%;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372%。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关于《硫酸厂厂区提质改造项目》的议案
同意 8861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4%;反对 1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弃权 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349%;反对1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279%;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372%。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8861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4%;反对 12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弃权 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0349%;反对1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279%;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372%。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杨杰群律师、杨敏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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