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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迅科技:光迅科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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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迅科技:光迅科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书

小股 发表于 2021-9-11 00:00:00 浏览:  56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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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楼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4-483
受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年8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为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开发区潭湖路1号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上午9:15-下午
15:00的任意时间。
5、2021年9月10日,本次股东大会依前述通知所述如期召开。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董事吴海波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光迅科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3人,代表股份302091189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3.3075%。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增加或修改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2、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4、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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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迅科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 法律意见书(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020350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4%;
反对561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105560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08%;反对561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补选公司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18186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98%;
反对2725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表决情况:同意103397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321%;反对2725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5679%;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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