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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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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邦达: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sjfkobe 发表于 2021-9-11 00:00:00 浏览:  50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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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我们已提前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的与公司本次发行、预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及资料。
2、本次发行的方案、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对象王飘扬先生符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资格,公司与发行对象拟签订的《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控股股东王飘扬先生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认购方,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80%,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关联交易相关事项会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程序,关联交易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发行的方案、预案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提交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荣军、李群生、张亚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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