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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我们对上述议案所涉及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的资格以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提名聂东升先生、高艳春女士、杨从州先生、聂文豪先生、林淑菁女士、吴楚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 6 名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的情形,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提名聂东升先生、高艳春女士、杨从州先生、聂文豪先生、林淑菁女士、吴楚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我们对上述议案所涉及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的资格以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提名童光志先生、李建军先生、潘春雨先生作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 3 名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我们同意提名童光志先生、李建军先生、潘春雨先生作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董事报酬的议案经审查,我们认为:董事会制定的董事薪酬方案合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报酬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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