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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林生物: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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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林生物: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零零八 发表于 2021-9-14 00:00:00 浏览:  47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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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1)-04-472
敬启者:
受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视频见证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1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事宜于 2021 年 8 月 28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网站发出关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派林生物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台。
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5:00,地点为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华路 48 号华都汇 7 号综合楼 27 楼 1 号会议室。
5、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1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6、 2021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广东省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华路 48 号华都汇 7 号综合楼 27 楼 1 号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付绍兰女士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56 人,代表股份 3934746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3.6960%。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所律师以视频通讯方式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
派林生物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以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使用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对现场表决投票情况进行监票。
(三)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四) 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及单独统计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总体 368509569 93.6552% 24965102 6.3448% 0 0.0000% 议案 1:关于增补公司监事的议案
中小投资者 13113381 34.4378% 24965102 65.5622% 0 0.0000%
四、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派林生物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 羽经 办 律 师 :刘 兴王 浩
202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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