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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配套募集资金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
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桑达”或“上市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深桑达延长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配套募集资金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深桑达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配套募集资金有效期的情况说明
深桑达于 2020年 8月 21日召开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方案》等与上市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的议案。根据前述股东大会决议,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深桑达已于 2021年 4月 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018号)。
鉴于深桑达尚未完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事宜,为确保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顺利推进,深桑达于 2021年 9月 1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配套募集资金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决议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并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内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深桑达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召开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深桑达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深桑达未发生影响本次配套募集资金发行的重大变化;前述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桑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配套募集资金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齐雪麟 江昊礼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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