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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自身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公司和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实际控制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或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四)符合投资收益要求。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范围及审批权限
第五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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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租赁、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股东大会对公司对外投资事宜的审批决策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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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以下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长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以下,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以下;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下;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以下;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以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投资金额超出董事长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投资金额达到股东大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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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总裁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对
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
第十五条 公司总裁办公室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目标考核。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证券投资部
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办理出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法规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相关文件的法律审
核及办理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律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外投资项目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短期投资程序:
(一)证券投资部负责对投资建议进行预选,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财务资产部负责提供短期投资的财务分析;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长期投资程序:
(一)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对拟定的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分析,对项目可
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证券投资部在对项目初步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在与财务资产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讨论后,编制可行性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二)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协议评审通过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大会。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三)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和可行性分析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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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
的监督、检查和评价,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投资项目实行月报制,证券投资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月汇制报表,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
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建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
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证券投资部负责组织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二十四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终止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五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的;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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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组织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委派人员应出任
经法定程序产生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对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运营起主导作用。
第三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成立合作、合资公司,公司委派人员应出任经法定
程序产生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名额由公司与合作方协商确定,公司委派的董事或监事参与合作、合资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一条 上述第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的对外投资派出人员的人选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
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资产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财务资产部6
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定期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长、短期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资产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
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
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
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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