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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1 年第八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公司章程》与《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1 年第八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研究与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3.5 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独立董事: 王 刚 刘育彬 李 清2021 年 9 月 13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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