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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世科: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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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世科: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赤羽 发表于 2021-9-13 00:00:00 浏览:  50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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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二零二一年九月
4-1-1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网址: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博世科”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为本次发行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其修订稿以及《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发行人于2021年8月27日公告《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21年半年度报告》”),本所现就发行人《2021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事项更新情况,出具本《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4-1-2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发行已取得发行人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有效批准和授权,有效期自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批准仍在有效期内。
2021 年 8 月 11 日,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向发行人出具《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对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本次发行尚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确认,本次发行实行公平、公正原则,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股票面值为 1 元,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未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确认,本次发行属于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的情形,不存在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进行,符合4-1-3法律意见书
《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即发行人不存在《注册办法》规定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偿还银行借款。
(1)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未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亦未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4-1-4法律意见书
3、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广州环投集团,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董事会决议已提前确定发行对象,发行对象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定价基准日为审议本次股票发行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为 9.60 元/股,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7.68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行人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根据发行人 2020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方案:以截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2021 年 6月 30 日)发行人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含税)。根据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和上述权益分派情况,发行人于 2021 年 7月 1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同意将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由 7.68元/股调整为 7.63 元/股。
综上,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5、本次发行的限售期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条件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及认购对象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本次向广州环投集团发行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
三、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 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N 名明细数据表》,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4-1-5法律意见书持有有限售条件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股东性质
的股份数量(股)
广州环投集团 54333964 — 13.39% 国有法人
王双飞 44991970 — 11.09% 境内自然人
许开绍 9286218 — 2.29% 境内自然人
宋海农 9286218 9286218 2.29% 境内自然人
杨崎峰 9286218 9286218 2.29% 境内自然人西藏广博环保投
7600751 — 1.87% 境内一般法人资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环保产业投
5477595 — 1.35% 境内一般法人资集团有限公司
基本养老保险基 基金、理财产品5349387 — 1.32%
金一零零六组合 等
陈琪 3376807 3376807 0.83% 境内自然人
黄海师 3326807 3326807 0.82% 境内自然人
注:西藏广博环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于 2021 年 7 月更名为西藏均讯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二)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广州环投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54733564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3.49%,享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99725534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4.58%,广州环投集团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广州市人民政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四、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共有 3973 张“博世转债”完成转股,合计转为 30107股发行人股票,发行人股本增加至 405716414 股。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尚未就“博世转债”最新转股情况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1 年 8 月 27 日出具的
《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广州环投集团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形,广州环投集团受托行使王双飞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该部分股份的质押情况如下:
4-1-6法律意见书
序号 质押人 质押权人 质押股份数量(股)
1 王双飞 厦门万福汇典当有限公司 7200000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情形。控股股东受托行使表决权的股份质押合法有效,不会对本次发行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发行人的业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业务资质更新情况如下:
序 持证
名称 证号 颁发时间 颁发机关 有效期 许可范围
号 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建筑 广西壮族 承包壹级;建业企业 发行 D24500602 2021.05.1 自治区住 2021.05.19- 筑机电安装工
资质证 人 3 9 房和城乡 2021.12.31 程专业承包壹书》 建设厅 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辐射 广西壮族发行 桂环辐证 2021.06.2 2021.06.22- 使用Ⅱ类射线
2 安全许 自治区环
人 〔A0330〕 2 2025.08.20 装置可证》 境保护厅《工程造价咨 湖南 乙 湖南省住
2021.06.3 2021.06.30-
3 询企业 博世 212043000 房和城乡 工程造价咨询
0 2024.06.29
乙级资 科 458 建设厅质证书》
泗洪 洪卫水证《卫生 2021.06.0 泗洪县行 2021.06.04-4 博世 字(2017) 生活饮用水许可证》 4 政审批局 2025.06.03
科 第 00001号《食品 泗洪 泗洪县市JY3321324 2021.07.0 2021.07.02- 热食类食品制
5 经营许 博世 场监督管
0180305 2 2026.06.30 售可证》 科 理局
湖南省 火电;炼焦;
清洁生 湘清咨备 多晶硅;金属湖南省环
产审核 湖南 证(甲) 2021.08.2 2021.08.24- 表面处理及热
6 境保护产
咨询服 博咨 -2021011 4 2024.08.23 处理加工;有业协会
务单位 号 色金属冶炼及
备案证 压延加工;非
4-1-7法律意见书
序 持证
名称 证号 颁发时间 颁发机关 有效期 许可范围
号 人
书(甲 金属矿物制品级) 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工;采矿;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橡胶制品;石化;
轻工;废弃资料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机械及器材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环境治理;通信
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2021 年 1 月-6 月,发行人经常性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元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本期发生额
广西南宁北投心圩江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提供运营服务 98 3350.52
玉溪中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销售设备 572504.24兰州泰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设备 48672566.37
平江县天岳博世科水务有限公司 提供设计服务 554716.98
广州环投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提供建造服务 15779816.51
广州市环境卫生机械设备厂有限公司 销售设备 1267168.56
合计 66566123.65
4-1-8法律意见书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担保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违规向除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外的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2)关联方借款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关联方借款情况变化如下:
① 2021 年 4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发行人向控股股东广州环投集团借款不超过人民币 1.25 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等与发行人日常经营相关的事项,借款年化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借款额度有效期为不超过一年,自《借款协议》生效之日起算,该借款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关联董事张雪球、李水江、祝晓峰、张效刚回避表决。发行人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核查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时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发行人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② 2021 年 5 月 11 日,发行人召开领导班子会,同意发行人向平江博世科提供 1000 万元的无息借款,用于推进项目建设,借款期限至平江县天岳博世科水务有限公司完成项目融资。
③ 根据发行人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发布的《关于归还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发行人已归还王双飞借款 5900 万元及借款利息约 101.19 万元。
鉴于王双飞系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根据《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截至前述公告披露日,发行人与王双飞之间未发生新的关联借款,并已归还王双飞全部借款。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
2021 年 1 月-6 月,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情况如下:
项目 金额(元)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 4811329.55
(三) 同业竞争
1、危废处理业务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广州环投集团与发行人从事清扫保洁业务的财务更4-1-9法律意见书
新情况具体如下:
项目 广州环投集团 发行人2020年度环卫一体化业务实现营业收
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23865.45万元,净入为11229.25万元,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利润为734.43万元;2021年1-6月营业收
业绩情况 入比重为9.40%;2021年1-6月营业收入
入为6700.06万元,净利润为541.95万为5577.97万元,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元
比重为3.65%
2、土壤修复业务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广州环投集团土壤修复业务实施主体广州穗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环净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更新情况具体如下:
(1)广州穗土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为 3618.50 万元,净利
润为 1016.84 万元;2021 年 1-6 月营业收入为 3984.94 万元,净利润为 1332.13万元。
(2)深圳华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尚未产生收入和利润,2021 年
1-6 月营业收入为 14.09 万元,净利润为 0.23 万元。
发行人土壤修复业务 2020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 43,847.70 万元(含油泥处置运营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重为 12.15%,2021 年 1-6 月营业收入为23844.09 万元(含油泥处置运营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比重为 15.60%。
综上,发行人控股股东广州环投集团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但同业竞争对发行人与广州环投集团均不构成重大影响。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土地使用权/房产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新增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序 2 权利 受限权利人 产权证号 坐落 用途 面积(m ) 使用期限
号 性质 情况
攸县博 湘(2021)攸县不动 攸县谭桥街道 公共设施 2021.05.16-
1 2666.43 出让 -
世科 产权第 0004527 号 谭洲社区 用地 2071.05.15
攸县博 湘(2021)攸县不动 攸县石羊塘镇 公共设施 2021.05.16-
2 1340.60 出让 -
世科 产权第 0004529 号 谭家垅社区 用地 2071.05.15
攸县博 湘(2021)攸县不动 攸县桃水镇谢 公共设施 2021.05.16-
3 1715.18 出让 -
世科 产权第 0004530 号 家坪村 用地 2071.05.15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承租的主要房产变化情况如下:
序 面积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地址 租赁期限号 ( 2m )
4-1-10法律意见书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63号华凯
1 杨映雪、李影霞 博环环境 222.69 2020.07.01-2022.06.30商务大厦210卡云南省澄江县右所镇吉花村委
2 白一民 发行人 - 2021.05.01-2021.10.31会凤鸣村93号整栋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蜀锦路 88成都川谱商业管
3 发行人 号1栋2单元丽都国际中心20 310.00 2021.03.01-2023.02.28理有限公司层03号房广西南宁市武鸣区双桥镇平陆
4 黄汉立 发行人 270.00 2021.03.01-2021.08.31村11组广西崇左市宁明县爱店镇边贸
5 张乃富 发行人 200.00 2021.03.24-2021.09.23路11号
(二) 专利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新增专利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发明专利一种二氧化氯纸浆漂白热
1 发行人 ZL201710832894.4 2017.09.15 2021.05.14能综合利用的装置及方法一种超高速高效复杂曲面
2 湖南泛航 ZL201911372026.8 2019.12.27 2021.06.15离心叶轮实用新型一种可调节消毒剂用量的
3 发行人 ZL201921868751.X 2019.11.01 2021.04.20消毒装置一种好氧厌氧一体式流化
4 ZL202021972226.5 2020.09.10 2021.05.14床生物膜反应器设备一种基于组合生物膜的污
5 ZL202021970307.1 2020.09.10 2021.05.18水处理反应器一种适用于乡镇污水高效
6 ZL202021972216.1 2020.09.10 2021.05.18生物反应处理装置一种乡镇污水处理用高效
7 湖南博世科 ZL202021972208.7 2020.09.10 2021.05.18曝气设备一种强化脱氧除磷的污水
8 ZL202021970301.4 2020.09.10 2021.06.15装置一种治理黑臭水体的微生
9 ZL202022490166.X 2020.11.02 2021.06.25物与植物共生净化装置一种水生态养护用底层曝
10 ZL202022489510.3 2020.11.02 2021.06.25气装置
4-1-11法律意见书
序号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一种有色金属尾矿库生态
11 修复与污染防治用取样装 ZL202021479521.7 2020.07.24 2021.04.13置
博咨环境 一种污水处理厂用污水处
12 ZL202021481297.5 2020.07.24 2021.04.20理装置一种农村污水处理用净化
13 ZL202021481298.X 2020.07.24 2021.04.20装置一种食品中糖分提取检测
14 ZL202021651153.X 2020.08.11 2021.05.14用的过滤装置博测检测一种环保检测用样品检测
15 ZL202021197198.4 2020.06.24 2021.05.11装置一种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
16 ZL202022227553.4 2020.10.09 2021.06.11装置一种带有过滤结构的污水
17 ZL202022062133.5 2020.09.19 2021.06.25处理臭氧反应器一种具有水循环结构的污
18 山西博世科 ZL202022025055.1 2020.09.16 2021.06.22水处理装置一种具有防护结构的污水
19 ZL202022025111.1 2020.09.16 2021.06.18处理装置一种埋地式生活污水用过
20 ZL202021007334.9 2020.06.04 2021.06.18滤组件一种新型钢带增强聚乙烯
21 ZL202022596592.1 2020.11.11 2021.06.29京山博世科环螺旋波纹管
保 一种改进型金属增强螺旋
22 ZL202022599317.5 2020.11.11 2021.06.29波纹管
(三) 软件著作权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新增软件著作权情况如下:
序 著作权 取得 权利 开发完成 首次发表
软件名称 登记号
号 人 方式 范围 日期 日期电解法次氯酸钠
原始 全部
1 发生器控制系统 发行人 2021SR0771578 2020.02.01 未发表
取得 权利
V1.0
4-1-12法律意见书
序 著作权 取得 权利 开发完成 首次发表
软件名称 登记号
号 人 方式 范围 日期 日期矿井水处理采集
山西博 原始 全部
2 回用净化系统 2021SR0873896 2020.05.29 2020.05.29
世科 取得 权利
V1.0矿井水处理设备
山西博 原始 全部
3 远程监控系统 2021SR0873897 2020.09.11 2020.09.11
世科 取得 权利
V1.0生活污水处理自
山西博 原始 全部
4 动监控报表系统 2021SR0873749 2020.11.30 2020.11.30
世科 取得 权利
V1.0
(四) 发行人的长期股权投资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情况变化如下:
1、新设孙公司2021 年 6 月 4 日,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科丽特环保设立了梧州市万秀区科丽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梧州科丽特”),梧州科丽特现持有梧州市万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其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梧州市万秀区科丽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
91450403MA5QHGCJ8R(3-3)代码
住所 梧州市西江四路龙船冲 8 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张斌
注册资本 1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固体废物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工程管理服务;环保
咨询服务;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软件开发;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经营范围(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
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成立日期 2021 年 06 月 04 日
4-1-13法律意见书
营业期限 2021 年 06 月 04 日至长期
2、注销子公司2020 年 8 月 22 日,发行人召开经营层会议,讨论通过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香港博世科的议案,为进一步节约公司现有资源,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提升公司整体效益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决定清算并注销香港博世科。
2021 年 6 月 11 日,香港博世科完成注销程序。
3、转让子公司股权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九、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部分。
(五) 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2021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在建工程余额为 2798752586.21 元。
(六) 其他主要财产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拥有的除房屋及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 原值 折旧年限(年) 累计折旧 净值 综合成新率
机器设备 29024.17 10 7002.43 22021.74 75.87%
运输工具 6809.63 5 2005.81 4803.82 70.54%
办公设备及其他 10774.20 5-25 4325.37 6448.83 59.85%
八、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新签署且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合同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 重大业务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确认,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新增的合同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业务合同如下:
1、建设工程合同合同金
序 合同 签署合同当事人 额(万 主要内容号 名称 时间
元)
4-1-14法律意见书
杭 钢 单 元
发包方:杭州市运河 承包方对杭钢单元GS1302-04/14/15/26
综合保护开发建设集 GS1302-04/14/15/26
1 地块及周边规划道 12240.71 2021.05
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块及周边规划道路路区域土壤修复工
承包方:发行人 区域土壤进行修复程合同书
(二) 重大融资担保合同
1、借款合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确认,截至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新增的借款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重大借款合同如下:
序号 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期限 担保方式
光大银行南宁分 2021.04.12- 保证、抵押、1 50352104000010 发行人
行 2022.04.11 质押
兴银桂 G00155207 贷 兴业银行南宁分 2021.06.10-
2 发行人 保证
2021 第 1143 号 行 2022.06.09
渤中分流贷(2021)第 渤海银行中山支 2021.04.29-
3 发行人 -
017 号 行 2022.04.28
HTZ450605100LDZJ202 建设银行南宁桃 2021.06.18-
4 发行人 -
100009 园支行 2022.06.18
HTZ450605100LDZJ202 建设银行南宁桃 2021.06.18-
5 发行人 -
100010 园支行 2022.06.18
HTU450605100FBWB20 建设银行南宁桃 2021.06.25-
6 发行人 -
2100016 园支行 2022.06.25
苍梧博世 浦发银行南宁分 2021.04.29-
7 63082021280058 保证
科 行 2022.04.29
2、担保合同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新增担保金额 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担保合
同如下:
序 被担保
担保人 债权人 担保形式 担保期限
号 人
1 发行人 发行人 光大银行南宁分行 保证、抵押、质押 2021.04.12-2022.04.11苍梧博
2 发行人 浦发银行南宁分行 保证 2021.04.29-2022.04.29世科
(三)根据发行人《2021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确认,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总额为 160803936.55 元、其他应付款总额为 106330279.51 元。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经营活动发生。
(四)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新增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新增担保的情况详见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
4-1-15法律意见书
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五)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九、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新增资产出售行为如下:
(一)对外转让湖南泛航 70%股权
2021 年 6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领导班子会及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发行人以不低于 2142.00 万元的交易价格,通过北部湾产权交易所(网址:https://www.bbwcq.com/)公开挂牌转让持有湖南泛航 70%的股权。
2021 年 9 月 3 日,北部湾产权交易所出具《湖南泛航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70%股权转让项目意向受让资格告知函》,株洲海思碧科技有限公司为意向受让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相关方尚未签署相关转让协议。
(二)对外转让浙江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3%的股权
2021 年 6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领导班子会及总经理办公会,同意发行人以不 低 于 1991.60 万 元 的 交 易 价 格 , 通 过 浙 江 产 权 交 易 所 ( 网 址 :https://www.zjpse.com/)公开挂牌转让持有浙江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3%的股权。
2021 年 7 月 6 日,经浙江产权交易所公开征集,最终确定杭州环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环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受让方。
2021 年 8 月 11 日,发行人与杭州环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环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签署了《浙江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13%股权交易合同》,发行人将其持有浙江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 6.7096%股权、6.2904%股权分别转让给杭州环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环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根据江苏新元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于 2021年 3 月 30 日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各方确认本次股权交易总价为人民币 1991.60万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信银行客户回单,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收到前述转让价款。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述股权转让尚未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
4-1-16法律意见书
十、发行人的税务
(一) 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下发的《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发行人子公司泗洪博世科、澄江博世科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减免期限由 2020 年 12 月 31 日延长至 2023 年 12月 31 日。
(二) 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新增单笔 100 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序 享受 金额
依据 项目 入账年度
号 主体 (万元)
桂科人字〔2019〕 第五批八桂学者和第一批
1 发行人 110.00 2021.05
20 号 八桂青年学者专项经费
湖南泛 湘财教指〔2020〕 2020 年第八批创新型省份
2 100.00 2021.04
航 74 号 建设专项资金
湖南博 长发改服务〔2021〕 2021 年度湖南省现代服务
3 200.00 2021.05
世科 65 号 业发展专项资金
贺州博 贺财金〔2021〕6 2020 年度 PPP 项目融资补
4 200.00 2021.06
世科 号 助资金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上述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经营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违反有关环境
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不存在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1-17法律意见书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股份数量调整情况如下:
根据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减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将募集资金总额由 928677346.94 元调减为756559364.40 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数量由 121713938 股调减为99155880 股。
(二)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2018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根据《董事会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该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累计使用金额为33614.55 万元(含息),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8500 万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 0.28 万元(含息)。
2、2020 年公开增发 A 股股票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董事会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该次公开增发股票募集资金累计使用金额为 47390.46 万元(含息),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 8986.94 万元(含息)。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2021 年 6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公开增发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结合 2020 年公开增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北部湾资源再生环保服务中心项目(一期)”整体实施进度,在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及用途,未改变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等的情况下,同意将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至 2021 年 12 月。
同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公司本次对“北部湾资源再生环保服务中心项目(一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时间进行调整,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及项目进度等客观因素进行的合理调整,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及用途,未改变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等,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同日,中信建投证券对此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公司 2020 年公开增4-1-18法律意见书
发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公司本次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及用途,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等,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中信建投证券对公司 2020 年公开增发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上述事项在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综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发行人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不存在重大差异。
十三、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新增的尚未执行完毕的、诉争金额 500 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原告 被告 诉讼事由 案件进展
2021 年 6 月 21 日,重庆中介合同纠纷:原告起诉发行人,请求法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一审院判令发行人支付其促成发行人成功承
张森荣 发行人 开庭审理该案,截至本补包江北化肥厂地块土壤整治修复工程项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该目的居间服务费等约 720 万元。
案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2021 年 8 月 30 日,广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起诉发行 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南丹县宏人,请求法院判令发行人给付其承建河池 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该案,成运输有 发行人
市、南丹县等多个遗留旧场治理、改造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限公司
程的工程款约 517.7 万元及利息等。 出具日,该案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攸 县 人 行政赔偿纠纷:为配合被告招商引资政 发行人、株洲博世科起诉民政府、 策,发行人、株洲博世科在被告所在地投 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行人、 攸 县 网 资建设环保装备生产基地,因被告方原因 于 2021 年 7 月 29日做出株洲博世 岭 循 环 无法办理项目选址红线范围内的国有建 裁定移送醴陵市人民法
科 经 济 园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请求法院判令被 院管辖,截至本补充法律管 理 办 告赔偿发行人经济损失 207.9 万元、赔偿 意见书出具日,该案尚未公室 株洲博世科经济损失 533.53 万元。 开庭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起诉发行人湖北嘉园 子公司湖南博世科,请求法院判令湖南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湖 南 博
建设有限 世科给付其承建沙洋县 11 个乡镇污水处 出具日,该案尚未开庭审世科
公司 理厂的土建工程及配套管网工程等的工 理。
程款约 2876.36 万元及利息等其他费用。
发行人 江 苏 美 废水处理工程合同纠纷:发行人起诉被 2021 年 7 月 30 日,发行4-1-19法律意见书
阳 生 态 告,请求法院支付废水处理设备款项人民 人向泗洪县人民法院提农 林 有 币 884.57 万元及违约金。 起诉讼,截至本补充法律限公司 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尚未收到正式立案通知。
发行人上述诉讼案件所涉标的金额占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重较小,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本次发行有实质性障碍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 发行人的重大行政处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行政处罚情况更新如下:
2021 年 4 月 15 日,石首市应急管理局向石首博世科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石)应急罚〔2021〕9 号),认定石首博世科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乏对劳务作业人员的管理,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能培训和技术交底,致使现场作业人员缺少安全防护意识,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未严格按照有限空间作业规范作业导致发生一起 2 人死亡、1 人受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石首市应急管理局处以罚款 37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订)第 109 条第(一)项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根据前述规定,石首博世科前述行为属于一般安全事故。
针对上述行为,石首博世科按时足额缴纳了罚款,并采取相关整改措施:修订《水务运维安全管理手册》,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尽职履责;结合实际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按国家安全法规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投入和使用制度,合理使用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根据实际情况配备齐全符合标准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及用品,并培训员工正确使用;将进一步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的督查,提高管理人员履职履责的责任感和责任心,真正将安全管理落到实处,对于管理职责落实不到位的,将进行责任追溯等。
4-1-20法律意见书
针对上述事项,石首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石首博世科已按要求整改完成,且上述行政处罚所涉事项为一般安全责任事故,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亦未构成不良社会影响。另外,石首博世科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净资产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 5%)。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含 5%)股份
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本次发行有实质性障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张雪球、总经理宋海农
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本次发行有实质性障碍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十四、结论意见综上,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程序和实质条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已具备申请本次发行的条件,本次发行尚须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证券的上市尚须获得深交所同意。
(以下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4-1-21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负责人张学兵经办律师
汪 华经办律师刘云祥
年 月 日
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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