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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申请用于项目建设的专项贷款
事项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解决公司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问题,加快公司业务布局及发展,贷款利率低于市场贷款利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申请专项贷款事项,同时提示公司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合理规划资金使用及偿还事项。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葛 敏 兆文军 刘艳萍
二○二一年九月十四日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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