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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1)承义法字第 00235 号
致: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金融”)的委托,指派鲍金桥、胡鸿杰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新力金融召开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新力金融第八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年 8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新力金融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11 名,持有新力金融 122316912 股,均为截至 2021 年 9 月 8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新力金融股东。新力金融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如下:
(一)《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部分条款的议案》;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上述提案由新力金融第八届董事会提出,并提前十五日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22649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74%),反对 51905股,弃权 100股。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226660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88%),反对 50305股,弃权 0股。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新力金融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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