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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嘉兴锐联三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141号
嘉兴锐联三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你企业作为亚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光科技”)
持股5%以上的股东,自2021年4月28日至5月12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亚光科技股票合计6799942股,占亚光科技总股本的0.6748%,减持金额约5538.51万元。你企业于2021年4月23日通过亚光科技披露减持计划,上述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计划披露日不足15个交易日。
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请你企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企业: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1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1年9月16日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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