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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投资建设“年产8万吨光学级聚酯基膜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审议的投资建设“年产8万吨光学级聚酯基膜项目”,符合行业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十年十膜”目标和“进口替代,世界领先,数一数二”发展战略。该项目围绕公司主营业务扩充产能,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增强市场开拓能力、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投资建设“年产8万吨光学级聚酯基膜项目”。
二、《关于投资建设“年产5.6亿平方米锂离子电池隔膜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随着国内外新能源汽车、储能等领域市场的快速发展,锂离子电池隔膜需求迅速扩张,本项目的投资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产品结构,持续推动公司转型升级,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投资建设“年产 5.6 亿平方米锂离子电池隔膜项目”。
三、《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此次审议的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在募投项目结项的情况下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决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公司营运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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