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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办公: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山办公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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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办公: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金山办公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再回首 发表于 2021-9-18 00:00:00 浏览:  40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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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邮编:100005电话:(86-10)85191300传真:(86-10)85191350junhebj@junhe.com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1.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及于2021年8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载的《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首次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及于2021年9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载的《北京金山办公软北京总部电话:(86-10)8519-1300深圳分所电话:(86-755)2587-0765大连分所电话:(86-411)8250-7578香港分所电话:(852)2167-0000
传真:(86-10)8519-1350传真:(86-755)2587-0780传真:(86-411)8250-7579传真:(852)2167-0050
上海分所电话:(86-21)5298-5488广州分所电话:(86-20)2805-9088海口分所电话:(86-898)6851-2544纽约分所电话:(1-212)703-8702
传真:(86-21)5298-5492传真:(86-20)2805-9099传真:(86-898)6851-3514传真:(1-212)703-8720
硅谷分所电话:(1-888)886-8168天津分所电话:(86-20)5990-1302青岛分所电话:(86-532)6869-5010成都分所电话:(86-28)6739-8001
传真:(1-888)808-2168电话:(86-22)5990-1301电话:(86-532)6869-5000电话:(86-28)6739-8000
www.junhe.com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并延期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原定于2021年9月10日(以下简称“原定召开日”)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延期至2021年9月17日召开。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原定召开日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大会通知》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的事项并已说明原因,《首次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根据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9:15-15:00。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贵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14:00时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安宁北里8号北京泰山饭店二层礼贤厅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邹涛先生主持。
5.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430000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2.7115%。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1年9月3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42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2364771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20.0357%。
3.根据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决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决议及《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2.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3.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表决结果33536477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包括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下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018105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3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加募投项目投资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33536477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018105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为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33536477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018105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私募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9236417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3%;6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0180459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0%;6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关联股东KingsoftWPSCorporationLimited已回避表决。
(5)审议《关于修订部分条款的议案》
4表决结果33535247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3%;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92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其中,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016876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5%;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92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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