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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四届第三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第三十一次董事会会议于2005年4月4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13人,实到董事11人,董事张春华、李振多先生因故未能出席本次会议,监事会成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长春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委托经营的议案》
公司在2003年年度股东大会上通过了将长春国际会展中心及其全部附属设施设备委托给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营的决议,现经营期限已满。为了更好的经营长春国际会展中心,使其充分发挥大型展馆的优势,真正成为公司的利润增长点,公司决定将长春国际会展中心有限公司委托给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经营,委托经营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经营收入按季结算,每季经营收入为1500万元,合同期内经营收入为6000万元。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政府机构,机关法人李相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组代管220100-039517,注册地址为长春市自由大路5188号。
特此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四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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