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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88证券简称:鲁阳节能公告编号:2021-034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一项、第二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9月1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期间;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
2、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沂河路11号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鹿成滨先生主持。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出席情况:
1(1)总体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329445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4.41%。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董监高)中小股东3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87839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1.7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0人,代表股份
1831780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50.65%。
(3)网络投票情况: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97664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3.76%。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32944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8783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2021年半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以2021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36168413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4股,共计转增144673653股,不送红股,不进行现金分红。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506357786股(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中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金额未超过报告期末“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前,如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2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的原则,以公司未来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对转增总额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232944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87839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股东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32944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方强先生、宋善丹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提案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0二一年九月十七日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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