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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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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小百科 发表于 2021-9-17 00:00:00 浏览:  611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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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高新兴”)
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购买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充分了解此次交易的背景情况,独立董事认为:高新兴智联为公司发展机动车电子标识业务的重要主体,公司看好高新兴智联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本次进一步购买高新兴智联的股权及放弃部分股份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并结合了公司的战略规划做出的。
交易定价结合高新兴智联2020年的财务状况及高新兴智联最近一次股东入股价
格、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经交易各方协商确认,定价公平、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公司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全体董事同意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双广先生购买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二、关于拟在控股子公司高新兴智联实施员工激励的独立意见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高新兴智联此次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符合公司及高新兴智联的长远规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促进高新兴智联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各方均以等价现金形式出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1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高新兴智联实施员工股权激励的事项。
三、关于子公司星联天通引入战略投资者后形成关联担保的独立意见公司根据已签署的担保合同或协议继续对原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履行相
关担保义务,是为了确保相关子公司融资业务的持续稳定,维护子公司日常经营的有序开展,亦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需要,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项关联担保事项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星联天通引入战略股东后,由公司根据已签署的担保合同或协议继续履行相关的担保义务,并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次关联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授信融资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高新兴智联经营状况良好,公司为其授信融资业务提供反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高新兴智联的授信融资业务向天津科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
(以下无正文)2(本页无正文,为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钮彦平江斌胡志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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