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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十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十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经审阅,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其他相关规定;董事会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事项经审阅,公司本次开展票据池业务能够提高公司票据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收益,盘活公司票据资产,优化财务结构,减少公司资产占用,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
专此意见。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周晓勤、李红薇、郜永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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