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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光股份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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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光股份提示性公告

国民爷爷 发表于 2005-7-9 00:00:00 浏览:  625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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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我公司董事周春生、曾勇、何琼、刘少阳、陈小林、梁德智、林莉、周敏及监事周文章、唐才刚、谭宁君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 告知公司第三大股东成都劢达事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上述董事未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及旭光公司章程第80条关于公司董事应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之有关规定,对于广东新的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主体资格不进行应有尽职调查,放任其任意修改调整重要财务数据,同时该报告书遗漏与本次收购有关的重大诉讼,遗漏收购方关联公司情况,已侵犯了公司及原告作为公司股东的合法权利;上述监事在公司董事的行为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时,未履行公司法及旭光公司章程第149条所赋予之职责,对公司董事上述行为未进行有效监督并要求其予以纠正为由起诉前述董事、监事。要求法院判决确认上述董事未尽诚信、勤勉、注意之义务,未对公司控股股权转移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及审慎审核, 2005年6月3日所作出的《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广东新的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报告书》无效;同时判令上述董事对广东新的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主体资格重新审慎尽职调查,并重新作出决议;上述监事忠实履行监管职责,对上述董事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公司董事、监事认为,在此次股权转让事项中,收购方广东新的科技集团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广东新的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财务报告有关事项的说明》,以及深圳南方民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广东新的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2003年审计报告》、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新的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诚信情况的核查报告》等有关资料;公司法律顾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对成都国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新的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股份转让事宜已被京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一事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6月20日作出驳回京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等已基本反映了收购方的有关情况。故董事会先后于2005年5月9日、2005年6月3日召开第十五次、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该收购事项。各位董事、监事基于收购方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了诚信、勤勉义务,本着诚信、勤勉及审慎原则充分发表了意见,按照有关程序审议通过了《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广东新的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事宜致全体股东报告书》并及时公告。

我公司董事、监事将依法委托律师集体应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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