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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5年9月6日公司接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内容如下:
1、查封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芬兰产日产500吨胶印新闻纸生产线,即8号纸机。
2、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质押、变卖等从事民事处分行为。
上述事项是因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齐齐哈尔分行与本公司控股股东黑龙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
在此之前,齐齐哈尔宏远物流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因物资采购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6日裁定:对本公司8#纸机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正常使用。(该事项已于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特此公告。
黑龙江黑龙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五年九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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