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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上海贝岭 股票代码:600171 编号:2005-06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200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度股东大会于 2004年 5月 10日星期二上午
在上海影城以现场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9名,代表股份数为 362,986,7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2581 %,其中:非
流通股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数为 362,966,56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2548 % ;流通股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26人,共持有公司
20,214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33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方培琦先生主持。大会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 通过了《公司董事会2004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62,983,6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1%,反对
2,8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8%,弃权2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0.0001%;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17,044股,反对2,878股,弃权292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的84.3178%,14.2377%,1.4445%。
二. 通过了《公司监事会2004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62,983,6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1%,反对
2,8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8%,弃权2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0.0001%;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17,044股,反对2,878股,弃权292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的84.3178%,14.2377%,1.4445%。
三. 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62,983,6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1%,反对
2,8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8%,弃权2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0.0001%;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17,044股,反对2,878股,弃权292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的84.3178%,14.2377%,1.4445%。
四. 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公司 2004年度共实现净利润
44,014,317.88元。按公司章程规定先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4,780,426.42元、公益金
2,196,848.60元,以及子公司职工奖福基金 77,345.84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
312,528,218.74元,减去 2003年度实际分配的普通股股利 30,627,626.05元,
2004年度实际可供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共计 318,860,289.71 元。
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年度末总股本 612,552,521股为基数,如向
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4元(含税),预计支付红利 24,502,100.85元。尚余 294,358,188.86元结转下一次分配。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赠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 362,978,7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78%,反对
7,7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21%,弃权 2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0.0001%;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 12,144股,反对 7,778股,弃权 292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的 60.0772%,38.4783%,1.4445%。
五. 通过了增补肖永吉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2,983,6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1%,反对
2,8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8%,弃权2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0.0001%;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17,044股,反对2,878股,弃权292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的84.3178%,14.2377%,1.4445%。
六.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2,983,6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99.9991%,反对
2,8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8%,弃权 292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1%;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 17,044股,反对 2,878股,弃
权 292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的 84.3178%,14.2377%,
1.4445%。
七. 审议续聘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0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2,983,6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991%,反对
2,8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8%,弃权2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0.0001%;其中流通股股东同意17,044股,反对2,878股,弃权292股,分别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流通股股份的84.3178%,14.2377%,1.4445%。
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
大会的见证律师。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委王卫东律师出席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公告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 5月 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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