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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自公司 2005年 10月 10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后,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地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进行了充分沟通与坦诚交流,经充分协商,对股权分置改革方式进行了部分调整,并由董事会做出公告。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仔细审阅修改后的方案,我们认为,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进一步提高对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水平,体现了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保护。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暨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修订。
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独立董事签字:
二零零五年十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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