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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中国石化 证券代码:600028 编号:临 2005-18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于二零零五
年九月十九日上午九时正,在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八号北京五洲皇冠假日酒店召开了二零零五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9人,共持有代表中国石化 72,833,581,530(七佰二拾八亿三仟三佰五
拾八万一仟五佰三拾)股有表决权股份,占中国石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共 86,702,439,000股)的 84.00%,符合《公司法》及中国石化《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股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中流通股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5 人,共持有代表中国石化 6,298,390,530(六
拾二亿九仟八佰三拾九万零五佰三拾)股有表决权股份,非
流通股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4人,共持有代表中国石
化 66,535,191,000(六佰六拾五亿三仟五佰一拾九万一仟)股有表决权股份。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王基铭先生主持,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石化《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审议并逐项投票表决,通过如下特别决议案: 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建议:
(1)中国石化在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
布的《短期融资债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可发行短期融资券最高余额范围内,在中国境
内一次或分次可发行本金总额不超过中国石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按中国会计准则及制度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净资
产的 10%的短期融资券。
(2)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中国石化董事会或两名以上董事根据中国石化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具体
条款和条件以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前述第一项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实际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的金额、利率、期限,以及制作、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
股东大会以 72,789,225,108(七佰二拾七亿八仟九佰二拾二万五仟一佰零八)股同意,44,356,422(四仟四佰三拾
五万六仟四佰二拾二)股反对,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所持有(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91 %及 0.0609%,通过了该项议案。其中流通股
6,254,034,108(六拾二亿五仟四佰零三万四仟一佰零八)股同意, 44,356,422(四仟四佰三拾五万六仟四佰二拾二)股反对;非流通股 66,535,191,000(六佰六拾五亿三仟五佰
一拾九万一仟)股同意,0股反对。
根据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被委任为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员[注]。中国石化境内律师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李丽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中国石化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和中国石化《公司章程》的规定。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中国石化 A股于
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九日上午九时半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停牌,并将于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日上午九时半起复牌。
承董事会命陈革董事会秘书
二零零五年九月十九日
注: 中国石化的投票结果已由执业会计师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核查,毕马威的工作只限于应中国石化要求根据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执行若干程序,以确定中国石化编制的投票结果概要是否与由中国石化收集并向毕马威提供的投票表格相符。毕马威就此执行的工作并不构成按《香港核数准则》、《香港审阅工作准则》或《香港鉴证工作准则》进行的审计
或审阅工作,毕马威也不会就与法律解释或投票权有关的事宜作出确认或提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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