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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源通信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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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源通信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平淡 发表于 2005-10-26 00:00:00 浏览:  484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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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特别提示:经过充分沟通,根据本公司同意参加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10月27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5年10月17日刊登公告以来,为了获得最广泛的股东基础,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公司同意参加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网上路演、走访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根据双方充分协商的结果,经同意参加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对价安排内容作如下调整:

原为:“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将获得3.5股的股份。非流通股股东需向流通股股东共计送出2129.4万股股份,非流通股股东每10股需向流通股股东送出1.6058823529股股份”。

现调整为:

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将获得3.8股股份。非流通股股东需向流通股股东共计送出2311.92万股股份。

二、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方案的调整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2、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

3、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公司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工作聘请的法律顾问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改方案的修改内容和修改程序符合《指导意见》、《股改办法》、《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股改方案的修改事宜已经履行的程序符合《股改办法》、《操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经修改后的公司本次股改方案应在获得四川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并经公司相关股东会议批准后实施。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修订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价安排测算依据和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变化,《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中涉及对价安排内容作了相应修订。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5年10月26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修订后的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尚须提交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附件:

1、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4、四川展华事务所关于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5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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