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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降低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税率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近日,本公司收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文)。通知要求: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福建省福泉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现有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税率为5%,自2005年6月1日起将减按3%的税率缴纳。
特此公告。
福建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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