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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从1999 年开始,经广东省经贸委、科技厅、计委认定为广东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2004 年,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确定本公司仍为广东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有效期为2004 年1 月1日至2006 年12 月31 日。根据广东省经济委员会、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国土厅《关于广东省技术创新优势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粤经科[1999]234 号)精神,兴宁市地方税务局于2005 年1 月28 日发文《关于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税收优惠的批复》(兴地税发[2005]7 号),同意本公司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05 年1 月1 日至2006 年12 月31日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二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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