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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名称:四川路桥 股票代码:600039 编号 2005-016
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被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新增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度股东大会于 2005年 5月 11日上午在
成都市外南红牌楼菱彩花园酒店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股份总数 180,000,000股,其中非流通股东(代理人)五名,所持股份 180,000,00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没有流通股东出席会议。
会议由孙云董事长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采取记名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均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0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持同意意见股东所持股份数
18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全部为非流通股份;
无弃权及持否定意见股东。
2、审议通过了《200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持同意意见股东所持股份数
18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全部为非流通股份;
无弃权及持否定意见股东。
3、审议通过了《200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持同意意见股东所持股份数
18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全部为非流通股份;
无弃权及持否定意见股东。
4、审议通过了《2004年度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 200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持同意意见股东所持股份数 18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全部为非流通股份;无弃权及持否定意见股东。
5、经审议同意继续聘任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05 年度审计机构,审
计费用为 70万元(包括子公司、以及差旅费),食宿费由本公司承担。
持同意意见股东所持股份数 18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全部为非流通股份;无弃权及持否定意见股东。
6、经审议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前提下,继续安排总额度
不超过 6000万元的部分募集资金暂作短期流动资金周转使用,期限从 2005年 5
月 31日至 2005年 11月 30日。
持同意意见股东所持股份数 18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全部为非流通股份;无弃权及持否定意见股东。
7、审议通过公司与控股股东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的议案。
公司将所持有的四川川交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55%的股权、原二分公司部分固定资产与集团公司所持有的宜宾长江大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65%股权以及
招商银行的 600万法人股权进行置换。根据资产评估结果,本公司转让的川交公股票名称:四川路桥 股票代码:600039 编号 2005-016
司 55%股权作价 117,115,625.00元、原二分公司固定资产作价 5,683,797.00元;
集团公司置出的 65%宜宾长江大桥公司股权作价 69,987,710.00元、600万股招商银行法人股作价 27,300,000.00元;双方资产置换后差价 25,511712.00元由集团公司在协议生效后三个月内以现金形式支付本公司。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回避表决。持同意意见股东所持股份数 3,190,56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全部为非流通股份;无弃权及持否定意见股东。
8、审议通过公司与控股股东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避免同业竞争协议》。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回避表决。持同意意见股东所持股份数 3,190,56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全部为非流通股份;无弃权及持否定意见股东。
9、审议通过了公司与关联方 2005 年经常性关联交易类型及预测的交易金额。此议案系公司监事会向股东大会申请增加的议案。
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方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代表回避表决。持同意意见股东所持股份数 3,190,56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全部为非流通股份;无弃权及持否定意见股东。
10、 审议通过了出资组建四川巴郎河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持同意意见股东所持股份数 18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全部为非流通股份;无弃权及持否定意见股东。
11、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持同意意见股
东所持股份数 180,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全部为非流通股份;无弃权及持否定意见股东。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 2005年 4月 5日和 4月 2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上刊登的有关公告。三、律师见证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由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谢义军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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