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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04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六十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作为持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决定在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提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i)公司在经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的十二个月内在中国境内发行本金总额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ii)一般及无条件地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及相关事宜,包括在前述(i)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实际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的金额,以及签署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10次普通会议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请于2005年6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根据目前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情况,公司相信发行短期融资券可以使公司以比一般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更优惠的利率获得融资,有利于公司降低融资成本,因而,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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