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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大地基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信息披露及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加强对公司资产的监管力度,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及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第二条 公司总部及各分子公司要做好《企业财务活动和经营状况基础材料》
编制上报工作,并对所有填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条 认真执行监事会列席企业重要会议制度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 公司总部及各分子公司按时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文件。
(一)在每月 10日前提交上个月份的会计月报表;
(二)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 60日内提交会计中期报告;
(三)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120 日内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事件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同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监事会。
(一)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中的一项或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二)公司的经营政策或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发生重大投资行为或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五)公司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出现重大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
(八)公司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
(九)新颁发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有显著影响。
(十)公司法人代表、或 1/3以上的高管发生变动。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二)公司进入清算、破产状态。
(十三)其他需向监事会报告的信息和事项。
第六条 公司对监事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所要求提供的一切资料及要求披露的信息,不得以任何借口予以拒绝,监事会对不配合者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七条 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或监事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
信息和文件,监事会有保守秘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 各分子公司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自身的实际,建立完
善本企业信息披露和重大事件及时报告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监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赤峰大地基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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