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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股票简称:海南海药
股票代码:000566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住 所: 北京西城区白云路 10号
通讯地址:北京西城区白云路 10号
联系人: 郑志坚
联系电话:0898-66734699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05年 5月 27日
报告日期:2005年 10月 18日特别提示
(一)报告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报告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 依据《证券法》、《披露办法》的规定,本持股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
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声明:本次受让股份系中国工
行海南信托投资公司持有的“海南海药” 13,958,208股法人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委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中国工商银行部分不良资产的通知(财金函[2005]60 号)及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
口办事处订立的非信贷风险资产转让协议,上述股份将过户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上述股份完成过户后,本次持股变动生效。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受让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章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报告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华融公司、受证人:指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2、协议签署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
3、受证人与协议签署人的关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中国华融资产管理
公司海口办事处的上级主管部门,且已授权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和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签订的非信贷风险资产转让协议。
4、工行省信托、出让人:指中国工行海南信托投资公司
5、协议签署人: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
6、实际权益人: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国贸支行
7、出让人、协议签署人、实际权益人的关系及历史沿革: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琼银发(1996)第 645号]关于撤销“中国工商银行海南信托投资公司”,同意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椰城支行”的批复、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工银琼发(1997)89 号]关于我行原信托投资公司债权
债务归属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琼银复(1998)245号]关于对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市分行机构改革方案的批复的有关文件,本次出让人中国工行海南信托投资公司的法律主体撤销,实际权益人变更为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椰城支行,后因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市分行机构改革,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椰城支行更名为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国贸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国贸支行不具备独立法资格,是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的下属分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金函(2005)60 号]文关于委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中国工商银行部分不良资产的通知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订立了非信贷风险资产转让协议。
8、海南海药、上市公司:指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9、信息披露义务人:指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10、本报告:指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11、本次受让:指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中国工行海南信托投资公司持
有海南海药 13,958,208股法人股。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1、名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白云路 10号(邮编:100045)
3、注册资本:100亿元人民币
4、营业执照号码:1000001003250(2-1)
5、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6、经济性质: 国有独资
7、法定代表人:杨凯生
8、经营范围: 收购并经营中国工商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债务追偿、资产
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直接投资;发行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9、经营期限: 1999年 11月 1日至 2009年 10月 31日
10、上级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1、联系人: 郑志坚
12、联系电话:0898-66734699
二、股权控制关系
华融公司系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提供全额资本金。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1、法定代表人:杨凯生 1949年 11月出生,武汉大学毕业,经济学专业博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在上海长江化工机械厂、北京化工机械厂企业管理部门工作;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监察室主任科员、办公室主任、综合处处长、副主任;中国工商银行规划信息部副主任、主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党组书记、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1999年 9月至 2004年 9月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2004年 9月至今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
2、截止本报告书公告之日,华融公司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发
行在外的股份情况为:
(1)武汉市汉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为 5.08%;
(2)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为 8.36%;
(3)大盈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为 5.59%;
(4)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为 9.67%;
(5)中山火炬高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为 6.50%;
(6)延边石岘白麓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为 8.10%;
(7)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为 6.90%;
(8)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为 5.80%;
(9)岳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为 7.20%;
(10)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为 21.12%;
(11)深圳中华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比例为 13.58%。
第三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上市公司股份的名称、数量、比例华融公司在此次持股变动前未持有海南海药股份。
本次收购后,华融公司将持有海南海药 13,958,208 股,占海南海药股本总额
的 6.89%,为上市公司第三大股东。
本次收购股份过户后,股份性质将变更为国有法人股。
二、本次股份转让的主要内容
1、本次股份转让:根据国家财政部关于委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中国
工商银行部分不良资产和通知(财金函[2005]60 号)及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
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订立的非信贷风险资产转让协议,原由工行省信托持有海南海药 13,958,208股法人股将按有关规定过户给华融公司。
2、受让人:华融公司
3、出让人:工行省信托
4、转让股份:13,958,208股
5、股份性质;法人股
6、转让价格与价款:根据协议第三条内容: 本协议双方确认,本协议非信贷风险资产的转让价款和支付方式按照财政部的有关通知确定。
三、其他持股变动情况
1、华融公司独立持有上述股份。本次股权转让前,未持有“海南海药”股份
任何股权;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持有“海南海药”6.89%的股权,成为“海南海药”的第三大股东。
2、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华融公司拟受让的原由工行省信托持有
的海南海药 13,958,208股法人股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情形,没有任何权利限制。
第四章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前六个月内,华融公司不存在买卖“海南海药”流通股份的行为。
第五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委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中国工商银行部分不良
资产和通知(财金函[2005]60 号)及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
理公司海口办事处订立的非信贷风险资产转让协议,华融公司将受让原由工行省信托持有的海南海药 13,958,208股法人股股份。
二、华融公司目前无关联法人;
三、华融公司,目前不存在受托行使“海南海药”其他股东权利的事实;
四、华融公司此次受让“海南海药” 13,958,208股法人股后,承诺在本次股
权分置改革实施过程中,将在上述股份过户的同时履行对价安排相应义务,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承诺义务。
五、华融公司无其他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章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
二、财政部关于委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中国工商银行部分不良资产
和通知(财金函[2005]60号);
三、中国工商银行海南省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订立的非信贷风险资产转让协议;
四、本报告所提及的其他相关文件。
声 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华融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凯生
盖章: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
签注日期:2005年 10月 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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