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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获准公告收购报告书并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5年8月30日接到实际控制人中国盐业总公司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8月23日对中国盐业总公司报送的《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和《关于豁免要约收购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报告》作出了批复(证监公司字[2005]71号)。现将批复内容摘要公告如下:
一、我会对你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全文无异议。
二、同意豁免你公司因实际控制内蒙古吉兰泰盐化集团公司所持有的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1268.603万股(占总股本的59.22%)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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