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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权变更的公告
接公司控股股东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通知,为进一步完善南京市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体系,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宁政发[2002]233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将本公司控股股东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出资人中的南京市人民政府(持有59.30%股份)和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南京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持有38.01%股份)变更为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权变更完成后,南京新港开发总公司的股权结构将变为: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持有其97.31%股权,通过南京市投资公司间接持有其2.69%股权。该股权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
特此公告。
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8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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