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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维护股东大会的秩序,提高股东大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条 董事会决定召开股东大会,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的证券事务代表
与证券交易所联系,并在指定报刊刊登会议公告。
第四条 有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股东或相关部门(监事会等)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将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要求或相关决议,提交公司董事会研究,经董事会同意,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的证券事务代表与证券交易所联系,并在指定报刊刊登召开会议公告。
第五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会议通知公告刊登后,即视为
全体股东收到会议通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数达不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50%,股东大会会议也可依法进行。
第六条 股东大会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相邀人员由董事会决定,其他人员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不得参加股东大会。
第七条 股东大会一般在当天举行并结束。会议议程因故不能于当天结束的,董事会可根据会议议程的需要,有权决定是否延期。董事会决定延期的,会议主持人应在股东大会上宣布。股东大会因故不能如期召开或需另行召开的,董事会应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议并于指定报刊《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三章 会议签到
第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从证券登记公司打印股东名册、建立股东签到薄。
第九条 会议签到时,公司会务人员应对出席会议的股东核对股东姓名和持股证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姓名及其持股数应与证券登记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内容相符。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向公司会务人员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 出席会议股东应在股东签到薄上签字,董事、监事和应邀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应在会议签到薄上签字。
第四章 会议提案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由董事会负责向股东大会提交。董事会在决定召
开股东大会前,应充分征询董事、监事会、总经理对提案的意见,以便向股东大会提交审议。
第十二条 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提交的议案,只要内容合法并属于股东大会责权范围内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和表决
第十三条 会议召开前,会议主持人应请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是否具有合法的资格并就会议能否召开等事宜向大会报告后,大会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前,会议主持人应就会议议程征询股东意见,股东如有新的提案可根据规定提出。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的议案,主持人应根据需要分别指定一名董事作相关
议案的报告,并回答股东的提问。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每个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讨论
的每项议案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的董事作主题中心发言汇报,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对重大投资项目还必须事先请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出具经专家论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利于全体股东审议,防止失误。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就每项议程进行审议时,会议主持人应保证出席会议
的股东有发言权,但如果要求发言的股东较多,要求发言的股东应在大会秘书处办理发言登记手续,按先后顺序发言。
第十八条 如果要求发言的股东较多,会议主持人可根据会议议程提示或限定每个股东的发言时间。
第十九条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列席会议的代表可以就股东大会所议事项发言,但无表决权。股东大会在做出决议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审议表决可以就审议的议案单独表决,也可以在所有议案审议结束后一并表决。
第二十一条 会议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就表决的唱票人、监票人和计票
人征求股东意见,股东无异议,方可进行投票表决。
监票人不得由控股股东代表或公司内部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会议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说明表决规则和注意事项。表决规
则应征询股东意见,股东有异议的,董事会应负责解释或就表决规则独立提交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三条 会议就程序性事项进行表决时可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会议就实体性事项表决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会议表决不采取累进计票方式,即上一次表决结果不影响下一次表决,每次表决结果只在该轮有效。
第二十五条 一次表决如未获通过的议案,董事会就议案作出充分解释后有
权决定进行第二轮表决。每一议程最多进行三轮表决,三轮表决均未获通过,则会议主持人应宣布该议案未获通过。
第二十六条 表决票除有具体的表决内容和表决意见外,应有股东姓名(名
称)和持股数量,股东姓名(名称)和持股数量由公司会议工作人员负责事先填写。
第二十七条 表决议程完成后,计票人应在唱票人、监票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的监督下,统计表决结果,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表决结果汇总表上。
唱票人、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在表决结果汇总表上签名,会议主持人根据汇总表的内容宣布表决结果。
第二十八条 表决议程完成后,会议主持人应宣读表决通过的会议决议。表决通过的会议决议应有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第二十九条 会议议程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应要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律师就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法律意见应当场宣读。
第六章 会后事项
第三十条 会议签到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表决统计资料、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后向有关监管部门上报会议决议等有关材料,并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在指定媒体上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尚未履行信息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
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
当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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