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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04年12月通过中国银行济宁分行向山东信佳实业有限公司(“山东信佳”)提供了6.4亿元委托贷款(“委托贷款”),由联大集团有限公司(“联大集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规避风险,确保委托贷款本金及收益的安全,经公司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冻结了联大集团所持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89亿股股权(“抵押股权”)。
由于山东信佳未能按期偿还公司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山东银星拍卖有限公司于2005年9月6日依法拍卖抵押股权,成交价格为3.5元/股,成交总价款为10.115亿元。
根据公司与中国银行济宁分行、山东信佳、联大集团签署的《委托贷款合同》:“与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纠纷解决有关的一切税收及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或偿付”。抵押股权拍卖总价款在偿还公司委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发生的相关费用之后,余额由相关方处置。
抵押股权拍卖的买受人在履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资格审查程序并完成抵押股权过户程序后,支付拍卖价款,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法定程序完成后,公司收回委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并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九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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