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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股东承诺事项调整的公告
特别提示:根据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充分沟通的情况,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维持不变。但在总结广大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设的基础上,公司第二大股东———丹东东辰经贸总公司调整了部分承诺事项。公司股票将于2005年9月29日复牌。
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自2005年9月19日公布了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在公司董事会的协助下,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热线电话、网上路演、走访投资者、一对一恳谈等多种形式,与广大投资者进行了多层次、多渠道的沟通和交流,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得到了广大投资者的理解和认同,广大投资者也为公司的发展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沟通与交流的情况,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维持不变;根据沟通与交流过程中广大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公司第二大股东丹东东辰经贸总公司调整了其部分承诺事项。
一、关于公司第二大股东部分承诺事项的调整
原为:“丹东东辰经贸总公司承诺在其各自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及相应限售期满后48个月之内,在保荐机构的监督下,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出售所持股份,其出售价格不低于每股4.8元(因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及派现时,按复权价计算)。”
现调整为“丹东东辰经贸总公司承诺在其各自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及相应限售期满后48个月之内,在保荐机构的监督下,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出售所持股份,其出售价格不低于每股5.8元(因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及派现时,按复权价计算)。”
二、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金山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相关非流通股股东预设出售价格承诺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该调整是在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2、该调整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进一步保护了流通股股东利益。
3、该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前述调整是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和协商后的结果;非流通股股东对获得上市流通权分步上市流通的承诺符合与股权分置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前述调整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没有实质性影响,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性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但修改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生效和实施,尚需取得公司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
附件:
1、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关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
以上附件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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