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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股份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持股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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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股份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持股变动报告书

gold 发表于 2005-8-5 00:00:00 浏览:  458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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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沙河股份

股票代码:0000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丰路2号通讯大厦6楼

通讯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丰路2号通讯大厦6楼

联系电话:0755-26553098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报告书签署日期:2005年 8 月 3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控制的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三、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持股变动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尚需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无异议、并豁免划入方要约收购义务。

五、本次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一、释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公司、特发集团 指 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沙河集团 指 深圳市沙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沙河股份、上市公司 指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国有股权行政划拨 指 根据国资委的批复,将特发集团所持有的沙河股份国有法人股10,119,187股行政划转到沙河集团的事项

本报告书 指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 :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 :深圳市

注册资本 :158282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4403011013902

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19219419-5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经营;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工业交通运输、旅游业、金融信托、发行有价证券(以上各项须取得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

经营期限 :1982年6月20日至2055年3月20日

国税登记证号码:440301192194195

地税登记证号码:440305192194195

股东名称 :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通讯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丰路2号通讯大厦6楼

邮政编码 :518057

联系人 :郭建

联系电话 :(0755)26954687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股份的变动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沙河股份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持有沙河股份10,119,187股国有法人股,占沙河股份11.29%权益,是沙河股份第二大股东。

(二)本次国有股权行政划转的有关情况

根据国资委国资产权[2005]689号文的批复,本公司持有的沙河股份国有法

人股10,119,187(占总股本的11.29%)行政划转至沙河集团。

本次国有股权行政划转完成后,本公司不再持有沙河股份的股份,沙河集团将持有沙河股份35,937,451(占总股本的40.09%)。

(三)持股变动方式本次持股变动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的行政划转。

(四)持股变动内容

1、股份划出方: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

2、股份划入方:深圳市沙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3、划转股份的数量:10,119,187股

4、划转股份的比例:占上市公司股权比例11.29%

5、划转股份的性质:国有股

6、批准划转的日期:2005年7月11日

7、批准划转的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8、批准划转的文号:国资委国资产权[2005]689号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沙河股份之间的债权债务、担保及诉讼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与沙河股份之间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担保和诉讼事宜。

四、前六个月内股票交易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提交本报告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沙河股份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五、其他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六、声明和签署

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如下: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戈

签字:

2005年 8 月 3 日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5〕689号《关于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等18家上市公司国有股划转的批复》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

2005年 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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