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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之独立意见
自公司 2005年 9月 26日刊登《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后,公司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地与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进行了沟通与交流,应广大流通股股东的要求,非流通股股东经过权衡后,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调整,并由董事会做出公告。作为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人对本次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修订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高了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执
行的对价水平,增强了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森洁及其关联股东在内的所有提出股权分置改革动议的非流通股股东的限售条件,这将更有利于保护公司流通股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利益。
3、同意本次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暨对《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的修订。
4、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以下为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独立意见》之签署页之一)
独立董事:刘升平
签署日期:2005年 10月 11日(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独立意见》之签署页之二)
独立董事:陈建根
签署日期:2005年 10月 11日(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独立意见》之签署页之三)
独立董事:章程
签署日期:2005年 10月 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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