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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为了做好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
和审核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
《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对外担保计划的决议;
3、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需要。
二、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1、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对外担保范围;
2、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整体经营需要;
3、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三、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1、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
3、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4、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四、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1、公司对外担保单笔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
净资产值的 10%以上 50%以下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
2、公司对外担保单笔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
资产值的 50%的,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五、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的程序
1、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公司应将债务
人的资信状况,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书面报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讨论和表决情况。
六、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管理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报监事会、董事会秘书和财务部门。
七、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1、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3、公司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说明,发表独立意见。
八、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四通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 11月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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