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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规范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强化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意义和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意义在于通过有效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
高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同时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2、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4、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规范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合规性、充分性原则。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制
订的规则向投资者全面、完整地传递公司相关信息。
3、诚信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
4、主动性原则。借助各种媒体,积极、主动地与投资者进行持续、有效的沟通。
5、高效率、低成本的原则。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降低沟通成本。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监管部门;
3、相关政府机构;
4、相关中介机构;
5、相关媒体。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
1、分析研究:对投资者的投资能力、投资倾向和投资偏好等进行分析研究,寻找有市场潜力的目标投资者;对与本行业相关的产业政策、金融政策、财税政策等进行深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出台的政策、法规;不定期地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2、信息收集:参加公司重大会议,积极参与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及重要法
律文本(包括定期报告)的编制,深入了解公司的运行机制及经营状况;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状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
3、信息披露:除定期报告和监管部门指定的重大事件信息披露外,公司
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的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发展规划及发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规范展前景等信息进行自愿性发布。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将面向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机构、专业和个人投资者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
4、股东大会的组织、安排: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股东大会的筹备工作,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度。
5、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板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6、投资者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家
等保持联系,做好投资者来电、来访工作,如实介绍公司情况、解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7、与证券管理部门、地方政府部门、行业管理职能部门等相关部门保持良好关系。
8、与媒体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配合媒体做好采访及报道工作。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2、股东大会;
3、公司网站;
4、专项研讨会;
5、一对一沟通;
6、邮寄资料;
7、电话咨询;
8、媒体采访和报道;
9、现场参观;
10、路演;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
在第一时间内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第十条 公司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投资者及时、广泛地沟通,并使用
先进的通讯手段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设置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根据公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规范
司目前的机构设置状况,由公司综合办和投资管理中心行使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处理日常相关事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以适当方式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指导或培训。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维护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的任职要求和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对公司有较为全面的了解,能积极主动地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2、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知识。
3、熟悉证券法规及政策,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
5、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第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多种方式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范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四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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