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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股份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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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股份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梦醒 发表于 2005-10-12 00:00:00 浏览:  467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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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重要提示

股权登记日:2005年10月14日

停复牌安排:自2005年10月17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曾于2005年9月19日、2005年9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通知及关于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第一次提示性通知。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操作指引》的要求,现第二次公告相关股东会议通知。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5年10月21日下午13: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5年10月19日-2005年10月21日,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5巷1号--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四、会议内容

审议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要点:

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通过向全体流通股股东送股的形式支付对价,即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10 股流通股获得 3.8 股,非流通股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计算支付对价的股份数量共计2907万股。在本公司此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后,且对价股份被划入流通股股东帐户之日起,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1、非流通股股东丹东东方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新能源")、丹东东辰经贸总公司(以下简称"东辰经贸")和深圳市联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联信")分别同意并将履行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山股份")董事会提请相关股东会议审议批准后的金山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根据该方案的规定向金山股份的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以使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金山股份的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由东方新能源实际持有的,现仍登记在沈阳金天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目前正在办理过户手续的170万股非流通股应该支付的对价,不论过户是否完成,均由东方新能源支付;由东辰经贸实际持有的,现仍登记在沈阳冶金工业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公司名下的,目前正在办理过户手续的 28.9 万股非流通股应该支付的对价,不论过户是否完成,均由东辰经贸支付。

2、非流通股股东东方新能源承诺自其所持非流通股(包括由其实际持有的,现仍登记在沈阳金天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目前正在办理过户手续的170万股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前述承诺期期满后,48 个月内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出售股份。东辰经贸(其所持股份包括由其实际持有的,现仍登记在沈阳冶金工业经济技术协作开发公司名下的,目前正在办理过户手续的 28.9 万股非流通股)和深圳联信分别承诺:自其各自所持非流通股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 12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前项承诺期期满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其各自所持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 12 个月内不超过 5%,在 24 个月内不超过 10%。

3、为保持金山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股价的稳定,东辰经贸承诺在其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及相应限售期满后 48个月之内,在保荐机构的监督下,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出售所持股份,其出售价格不低于每股 5.8 元(因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及派现时,按复权价计算);深圳联信承诺在其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及相应限售期满后 48个月之内,在保荐机构的监督下,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出售所持股份,其出售价格不低于每股 4.8 元(因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新股及派现时,按复权价计算)。

4、非流通股股东东辰经贸承诺,将承担包括财务顾问费、保荐费、律师费、沟通推介费、媒体宣传费等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费用。

本方案需要进行分类表决,必须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流通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1、投票流程

(1)投票代码
沪市挂牌投票代码 沪市挂牌投票简称 表决议案数量 说明
738396                   金山投票            1  A股


(2)表决议案
公司简称 议案序号             议案内容 对应申报价格
金山股份        1 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          1元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种类 对应的申报股数

同意                1股

反对                2股

弃权                3股


(4)买卖方向:均为买入。

2、投票示例

(1)股权登记日持有"金山股份"股票的投资者,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同意票,其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买卖方向 申报价格 申报股数
738396       买入      1元      1股

(2)股权登记日持有"金山股份"股票的投资者,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反对票,只要将申报股数改为2股,其他申报内容相同,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买卖方向 申报价格 申报股数
738396       买入      1元      2股

(3)股权登记日持有"金山股份"股票的投资者,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弃权票,只要将申报股数改为3股,其他申报内容相同,申报如下:
投票代码  买卖方向 申报价格 申报股数
738396       买入      1元      3股

3、投票注意事项

(1)对同一议案不能多次进行表决申报,多次申报的,以第一次申报为准。

(2)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申报将作为无效申报,不纳入表决统计。

六、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董事会负责办理征集投票委托事宜,向全体流通股股东征集投票委托,使中小投资者充分行使权利,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征集时间为2005年10月15日-10月20日。

七、投票规则

公司股东应严肃行使表决权,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征集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如果出现重复投票将按以下规则处理:

1、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重复投票,以现场投票为准。

2、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或委托征集人重复投票,按《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票权征集函》的规定处理,委托人未按规定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以委托征集人投票为准。

3、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或委托征集人重复投票,以委托征集人投票为准。

4、如果同一股份多次委托征集人重复投票,以最后一次委托为准。

5、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网络投票为准。

八、会议出席对象

1、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2005年10月14日。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在上述日期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均有权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九、公司股票停牌、复牌事宜

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2005年10月17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公司股票停牌。

十、现场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手续:

(1)法人股股东凭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权证明及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社会流通股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授权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用传真的方式登记。

2、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收件人: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5巷1号

邮政编码:110006

3、登记时间:2005年10月17日至2005年10月18日,每日上午9时至下午5时

十一、注意事项:

1、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5巷1号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110006

联系人:黄宾、马佳

联系电话:024-23229022-320、368

传真:024-23229139

特此公告。

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附:相关股东会议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对会议议案的表决权。

                                             表决意向
表决议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沈阳金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在"赞成"、"反对"、"弃权"下面的方框中打"√"为准,对同一项决议案,不得有多项授权指示。如果委托人对有关决议案的表决未作具体指示或者对同一项决议案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则受托人可自行酌情决定对上述决议案或有多项授权指示的决议案的投票表决。

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结束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须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额: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05年  月  日

(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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