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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200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已于2005年6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6月13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的有关规定,"对于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所得税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本公司此次实施的2004年度现金红利分配,对于流通股个人股东,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由每股0.064元变更为0.072元。
本次分红派息的其它相关事项均不变更。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6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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