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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收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传票》〔(2004)佛中法民三初字第98号〕及相关起诉书,该院就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起诉本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要求本公司于2005年4月11日到该法院开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住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180号A区603室
原告: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林家桥97号1幢
被告:第一被告为郑容娟(佛山市一店主),第二被告为本公司。
二、原告诉讼请求:
要求法院判令第二被告(本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和宣传标注“红河红”啤酒的商品,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一千万元人民币,在指定报刊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承担案件诉讼费、原告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
本公司对该案件予以重视,现正按照法律程序应诉。鉴于此,提醒广大投资者予以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有关本诉讼的具体进展情况,公司将按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进行持续披露。
特此公告
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四月八日
备查文件: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原告起诉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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