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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告
本公司于2005年4月28日接到第一大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汇集团”)通知,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天法执字424号]裁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密投资公司”)将其持有本公司的国有法人股12,425,22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3%)全部转让给广汇集团以抵偿其债务。
以上转让事项完成后,广汇集团将持有本公司社会法人股402,825,793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46.51%,哈密投资公司将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
由于广汇集团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前已持有本公司社会法人股390,400,567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45.08%,此次增持股份已触发要约收购,广汇集团将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豁免履行要约收购业务。
特此公告。
新疆广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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