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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涉诉情况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曾于2004年9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披露为湖南嘉瑞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瑞新材”)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以下简称“虹口支行”)借款5000万元人民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该笔借款逾期被起诉而涉诉的公告。现就该项诉讼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1、嘉瑞新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虹口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2、嘉瑞新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虹口支行偿付至2004年7月15日止期内利息人民币159000元,以及自2004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50159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付);3、嘉瑞新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虹口支行偿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万元;4本公司对嘉瑞新材上述第1、2、3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嘉瑞新材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50520元,合计人民币510530元,由嘉瑞新材及本公司共同负担。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沪高民二(商)终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10元,由本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述民事判决,严重违背了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经查,嘉瑞新材(原安塑股份)于2003年7月25日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虹口支行所贷50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全部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而是分别于同年7月28日、8月1日、8月4日和8月15日由浦发银行虹口支行直接转帐给了上海国光瓷业有限公司和上海群仪实业有限公司,并于转帐的当日由上海浦发银行虹口支行将上述款项再次转给了上海其他企业,致使上述贷款在浦发银行虹口支行及相关人员和嘉瑞新材的恶意串通之下全部被他人占有,至今无法收回。上述事实已构成刑事犯罪,本公司已就本案所涉及的嘉瑞新材与浦发银行虹口支行及相关人员恶意串通、共同欺骗担保人、诈骗担保人财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受理案件并开始刑事侦察。本公司对所有资金及其他财产已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暂不会因为上述判决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公司董事会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五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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