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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西水股份 证券代码:600291 编号:临 2005-004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z 修改提案:《使用自有资金追加投资海吉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z 修改内容:原定“使用自有资金 4800 万元追加对内蒙古海吉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现修改为:“使用自有资金 4300 万元追加对内蒙古海吉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于 2005年 5月 21日在
包头市青山宾馆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6人,全部为非流通股股东,代表股份数 100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5%;无流通股股东出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提案作出如下决议:
一、通过了《2004年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0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总股数的 100%;反对 0股,弃权 0股。
二、通过了《2004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10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总股数的 100%;反对 0股,弃权 0股。
三、通过了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10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总股数的 100%;反对 0股,弃权 0股。
四、通过了《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04年度公司净利润 4,647.31万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848.56 万元,法定公益金 848.56 万元,本年度剩余利润
2,950.19万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8,134.78万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 11,084.98万元。
为保证公司的持续发展,谋求更大的经营利润,在充分考虑公司的生产经营及投资规划的情况下,董事会决定:2004年度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 10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总股数的 100%;反对 0股,弃权 0股。
五、续聘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 2005年审计服务。聘
期一年,年审计报酬 40万元。
同意 10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总股数的 100%;反对 0股,弃权 0股。
六、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特别决议
同意 10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总股数的 100%;反对 0股,弃权 0股。
七、通过了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将其列为公司章程附件的议案。
同意 10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总股数的 100%;反对 0股,弃权 0股。
八、通过了将《董事会议事规则》列为公司章程附件的议案。
同意 10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总股数的 100%;反对 0股,弃权 0股。
九、通过了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并将其列为公司章程附件的议案。
同意 10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总股数的 100%;反对 0股,弃权 0股。
十、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的提案》
会议逐项审议,并分别以 10000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总股数的 100%;
反对 0股,弃权 0股的表决结果,选举李少华、李海宝、赵文静、胡佃平、赵昊、李浩荣、谢圣正为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议逐项审议,并分别以 10000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总股数的 100%;
反对 0股,弃权 0股的表决结果,聘任李维红(女)、孙莉(女)、董德芹(女)、梁士念为公司第三届独立董事。
十一、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的提案》。
会议逐项审议,并分别以 10000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总股数的 100%;
反对 0股,弃权 0股的表决结果,选举王新、赵洪波、于飞为公司第三届监事。
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罗志宏、柳金润直接进入监事会。
十二、通过了《关于调整坏帐损失计提比例的提案》
同意 10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总股数的 100%;反对 0股,弃权 0股。
十三、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追加投资海吉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提案》。
为谋求更大的经营利润,西水股份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 4800万元对内蒙古海吉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鉴于内蒙古海吉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决定:使用自有资金 4300万元追加对内蒙古海吉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
内蒙古海吉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乌海地区建设中的国家级大型化工企业,投资前景好,其生产过程产生大量的电石泥可作为水泥生产原主材料,西水股份公司旧生产线若改造后生产白灰可作为海吉氯碱公司电石生产的原料。届时,两公司可形成循环产业链,即符合国家“三废”利用的产业政策,又符合国家的环保政策。
同意 10000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总股数的 100%;反对 0股,弃权 0股。
公司聘请的内蒙古经世律师事务所单润泽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等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 5月 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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