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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征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董事会已于2005年6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了200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即以公司现有总股本351,499,79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元(含税)。扣税后,流通股个人股东实际每10股派发0.8元现金。本次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为2005年6月8日,除息日为2005年6月9日,向流通股个人股东派发的每10股0.8元现金已于2005年6月15日发放。
2005年6月13日、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下发了《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及《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07号)。规定上市公司对流通股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代扣代缴所得税时,暂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以上规定,公司现将200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中的流通股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的税后红利调整为:扣税后实际每10股派发0.9元现金。对于多扣缴的每10股0.1元将以现金形式发放给流通股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发放日为2005年7月13日。其他分红派息事项不变。
特此公告。
长征火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7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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