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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集团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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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集团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shenfu 发表于 2005-4-21 00:00:00 浏览:  506 回复:  0 [显示全部楼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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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52 股票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 2005-07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于

2005年 4月 20日在广西梧州怡景酒店七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黄葆源先生

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并主持此次会议,特授权董事兼总经理曾宪武先生主持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9人,代表公司股份 98666194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5.37%,其中社会公众股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99154 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中介机构出席会议。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以下议案

1、以 9866619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0 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公司 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以 9866619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0 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公司 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以 9866619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0 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公司 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以 9866619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0 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公司 200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5、以 9866619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0 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公司 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华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 2004年度实现净利润 2,094,937.13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按 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2,250,254.92元和按 5%提取法定公益金 1,125,254.92 元,加上上年度结转的未分配利润 44,160,192.68元,减去 2004年中期分配现金股利 4,181,680.80元及股票股利 16,726,723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 21,970,961.23元。

由于报告期内公司实施了 10股送 1股派 0.25元(含税)的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资金状况,经董事会研究决定,200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 2004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1,970,961.23元结转下

一年度,并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6、以 9866619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0 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公司 2004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由于报告期内公司实施了 10股转增 2股的中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 2004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7、以 9866619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0 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公司 200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8、以 9866619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 %),0股反对, 0股弃权,通过公司第一大股东提请审议的中恒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

9、以 9866619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0 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公司第一大股东提请审议的中恒集团《监事会议事规则》。

10、以 9866619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公司第一大股东提请审议的中恒集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11、以 9866619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公司第一大股东提请审议的中恒集团《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规范》。

12、以 9866619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0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公司第一大股东提请审议的中恒集团《投资者关系管理实施细则》。

二、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以下议案

1、以 98666194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0股反对, 0股弃权,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中变更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相关条款的议案》。

2、以 98666194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数的 100%),0 股反对,0股弃权,通过公司第一大股东提请审议的《关于提请修改中恒集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的议案》。

本次大会经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张韶华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大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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