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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85 股票简称:羚锐股份 编号:临 2005-003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 00四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及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05年 6月 20日上午 9:00在公
司九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6人,代表股份 6036万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60.14%,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名,占公司总股本的 60.14 %,无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与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报告或决议:
一、《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 6036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股。其中,流通股同意 0万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 非流通股同意 6036万股,反对 0股,弃
权 0股。
二、《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赞成票 6036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股。其中,流通股同意 0万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 非流通股同意 6036万股,反对 0股,弃
权 0股。
三、《2004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赞成票 6036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股。其中,流通股同意 0万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 非流通股同意 6036万股,反对 0股,弃
权 0股。
四、《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票 6036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股。其中,流通股同意 0万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 非流通股同意 6036万股,反对 0股,弃
权 0股。
五、《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赞成票 6036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股。其中,流通股同意 0万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 非流通股同意 6036万股,反对 0股,弃
权 0股。
六、《2004年年度报告》及《2004年年度报告摘要》
赞成票 6036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股。其中,流通股同意 0万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 非流通股同意 6036万股,反对 0股,弃
权 0股。
七、《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赞成票 6036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股。其中,流通股同意 0万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 非流通股同意 6036万股,反对 0股,弃
权 0股。
八、《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李新建先生:赞成票 6036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股。其中,流通股同意 0万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 非流通股同意 6036万股,
反对 0股,弃权 0股。
黄璐琦先生:赞成票 6036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股。其中,流通股同意 0万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 非流通股同意 6036万股,
反对 0股,弃权 0股。
巴永军先生:赞成票 6036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股。其中,流通股同意 0万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 非流通股同意 6036万股,
反对 0股,弃权 0股。
九、《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的议案》
熊维政先生得票 6036万股;汪群斌先生得票 6036万股;李福康先生得票 6036万股;
程剑军先生得票 6036万股;陈世全先生得票 6036万股;何春林先生得票 6036万股;李
新建先生得票 6036万股;黄璐琦先生得票 6036万股;巴永军先生得票 6036万股,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熊维政先生、汪群斌先生、李福康先生、陈世全先生、程剑军先生、何春林先生、李新建先生、黄璐琦先生、巴永军先生当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其中,李新建先生、黄璐琦先生和巴永军先生为独立董事。
十、《关于独立董事津贴及费用事项的议案》
赞成票 6036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股。其中,流通股同意 0万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 非流通股同意 6036万股,反对 0股,弃
权 0股。
十一、《关于监事会换届的议案》
朱正文先生得票 6036万股;罗炎女士得票 6036万股;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朱正文先生、罗炎女士当选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十二、《公司 2004年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其报酬的议案》
赞成票 6036万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票 0股;弃权票 0股。其中,流通股同意 0万股,反对 0股,弃权 0股; 非流通股同意 6036万股,反对 0股,弃
权 0股。
公司聘请的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陈利民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认为 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并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备查文件:
1、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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